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华馨,何玉英,方仁祥,方祥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136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清市玉屏江滨路75号方祥仁:本院受理原翁华馨与被告何玉英、方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翁华馨借款本金302,000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2,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借款本金8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日1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何玉英已经支付的利息34,744元)。二、驳回原告翁华馨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