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秀明, 福清市玉屏林勇食杂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380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秀明: 本院受理原告福清市玉屏林勇食杂店与被告翁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翁秀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清市玉屏林勇食杂店偿还货款553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清市玉屏林勇食杂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