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永济,张信荣, 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9897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信荣、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济诉被告张信荣、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902民初9897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和应诉、举证、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决上述被告及时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26000元。2、请求判决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索劳动报酬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