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径, 石阡县汇丰车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径:本院受理原告石阡县汇丰车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租车辆。若车辆被卖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归还,被告需赔偿原告车辆价款10万元(二手车价)。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截止8.31日为止所欠租金20天,以汽车租赁合同400元/天计算,共计租金8000元,8月11日起算。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