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勇,梁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21民初2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勇材料款39,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7月31日起以实际尚欠材料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材料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被告梁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