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攀,李英鸿,周忠明, 贵州凯韵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21民初2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凯韵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忠明、李英鸿:本院受理原告姚攀与被告贵州凯韵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忠明、李英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6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贵州凯韵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攀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李英鸿、周忠明对被告贵州凯韵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姚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贵州凯韵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