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凯,胡燕岚, 遵义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8101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凯:本院受理原告遵义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凯、胡燕岚(2021)黔0302民初18101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4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A栋309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早上9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机关第4号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