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659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莉: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65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9147.6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1、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1292.36元、罚息653.02元;2、2020年12月2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9147.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9%标准计算至尚欠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3、2020年12月21起的复利以拖欠利息(该拖欠利息数额为利息1292.36元和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09147.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6%标准计算的利息之和)按年利率10.29%标准计算至拖欠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555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支行对被告李莉所有的坐落于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167号2栋2层13号(所有权证号为黔2017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58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及本案诉讼费用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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