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宗华,艾毅,肖丹,朱建平,祝锦龙,杨林,白光忠,张雯娜,甘肃黄河汇川股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甘肃黄河汇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8025号 |
案由 |
保险费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毅、肖丹、朱建平、祝锦龙、杨林、白光忠、张雯娜;原告宗华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甘0102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宗华与甘肃黄河汇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口头委托购股协议;二、甘肃黄河汇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宗华投资款6,300,000元及收益282,135元,赔偿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96,196元,并赔偿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8年8月3日起至6,582,135元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三、艾毅、朱建平、肖丹共同对甘肃黄河汇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负宗华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逾期,由祝锦龙、白光忠、杨林共同对艾毅、朱建平、肖丹所负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宗华对张雯娜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79元,由原告宗华负担11,013元,被告甘肃黄河汇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4,766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47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宗华;逾期,由艾毅、朱建平、肖丹、祝锦龙、白光忠、杨林共同向宗华付清),且被告甘肃黄河汇川股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收到判决后,不服判决内容提起上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