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金梅, 遵义亮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9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金梅:本院受理的(2021)黔0302民初195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你和遵义亮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杨金梅、遵义亮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8170926250013”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杨金梅立即归还原告截止2021年1月5日的借款逾期本息¥8286.70元、剩余借款本金¥437800.47元,合计¥446087.17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杨金梅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四、依法判令被告遵义亮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杨金梅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龙城国际住宅小区工程4号楼15-3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依法判令被告杨金梅、遵义亮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偾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交通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七、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全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