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善能,马海燕,覃冠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511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冠东:本院受理原告黄善能、马海燕与被告覃冠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02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覃冠东协助原告黄善能、马海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玉国用(2002)字第01264号】过户到黄善能、马海燕的名下。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为1370元,由原告黄善能、马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