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勇,吴维龙,张中, 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维龙、张中:现有周勇诉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吴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42800元并承担该笔款项从2017年12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期间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迟延支付期间利息损失违约责任。(其中,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额为按一年期利率4.2%计算,具体金额为4684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系务川县洪渡河流域第一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码头工程第二标段建设项目总承建单位,被告吴维龙为该单位委托的项目负责人。2017年12月11日,被告吴维龙以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在原告处赊购了57800元的工程材料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合理期限,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小总分货款,尚欠原告42800元整,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综上,被告迟延支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一审后,被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本院发回重审。为查清本案事实,需追加张中为本案第三人,经向张中户籍所在地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及电话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407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按吴维龙在一审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电话送达相应手续,现无法联系,故本案现通过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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