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建,董小波,袁林,党玉朋,何世昌,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22民初525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小波:本院受理原告胡建与你和遵义恒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林、党玉朋、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何世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2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董小波、何世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建运输费60,115元,并从2021年1月21日起以60,1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运输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被告董小波、何世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