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小樱, 桐梓县国华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19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桐梓县国华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王小樱: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19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起诉你和你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和你们公司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和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本金8000元以及截止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179.08元,共计8179.08元,并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复利,利率均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年利率6.75375%,利随本清;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301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9时15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