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军军, 红花岗区巷口镇博成建筑物资租赁站 ,桐梓县曾强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22民初27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红花岗区巷口镇博成建筑物资租赁站、严军军:本院受理原告桐梓县曾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红花岗区巷口镇博成建筑物资租赁站、严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向我院提供正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红花岗区巷口镇博成建筑物资租赁站、严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桐梓县曾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27728.55元,并以27728.5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桐梓县曾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56元,由被告红花岗区巷口镇博成建筑物资租赁站、严军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