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丹奉, 桐梓县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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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桐梓县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丹奉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车定金6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