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功益,韩德华,金方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22民初194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德华、金方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功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韩德华、金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功益借款本金3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功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陈功益负担941元,被告韩德华、金方敏负担7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