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杏元,朱杰明,梁洪波, 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81民初21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杏元诉被告朱杰明、梁洪波、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8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杰明、梁洪波、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借款本金506625元给原告李杏元;二、被告朱杰明、梁洪波、佛山市歌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借款利息(以50662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给原告李杏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