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秀华,赵飞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2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飞飞:本院受理原告潘秀华与被告赵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飞飞支付原告潘秀华货款813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8131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从2021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飞飞赔偿原告潘秀华律师费4095元;三、驳回原告潘秀华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元,保全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飞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