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伟银,陆志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103民初955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志斌:本院受理原告宋伟银诉被告陆志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桂0103民初95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8时30份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