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俊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21民初1906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俊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2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公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俊华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6725.81元、保险费2027.15元及违约金(以28752.9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日利率0.0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8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42元,由被告吴俊华负担。】,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