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丁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丁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5999.93元,利息23220.68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并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承担借款本金自2021年4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至的利息、罚息等损失;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南环路南侧望都太阳城A区22-1-502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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