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树朝,刘玉梅,史田富,吴杰棠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3250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杰棠:本院受理原告史树朝、刘玉梅、史田富诉被告吴杰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3250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0755.72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