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春梅,潘广泉,潘天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03民初810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广泉: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梅诉被告潘广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春梅与被告潘广泉离婚;二、婚生儿子潘天宇由原告林春梅直接抚养,被告潘广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潘天宇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林春梅,被告潘广泉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林春梅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