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美君,李绍丽,方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502民初48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绍丽、方勇:本院受理的(2020)桂0502民初4837号原告周美君诉被告李绍丽、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李绍丽、方勇返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计算应扣除被告方勇于2019年7月6日支付的5000元)给原告周美君。案件受理费162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绍丽、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