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小波,刘风军,王广平,李新红, 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369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小波、刘风军、王广平、李新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2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付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和罚息24586.82元,共计124586.82元;二、被告付小波还应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予以计算);三、被告刘风军、王广平、李新红对被告付小波欠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付小波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40元,合计2236元,由被告付小波、刘风军、王广平、李新红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