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辉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377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辉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林辉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