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传丰,李小燕,邹孙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34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孙成: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3342号原告王传丰、李小燕与被告邹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邹孙成须归还借款本金39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借款本金1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王传丰、李小燕。案件受理费939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654元,由被告邹孙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