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桑海斌,赵丽娟,陈廷敏,黄昌俊,桑海云, 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04民初29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桑海斌、赵丽娟、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云: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桑海斌、赵丽娟、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陈廷敏、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昌俊、桑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3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4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5室、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4-3号楼公寓1606室,被执行人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B1304室,被执行人桑海斌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锦绣苑17号楼7号房屋、中宁县育才路北段百合家园2号综合楼1层04号房产,并通知你方于2021年11月12日郝康康上午10:0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3室选取评估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于2021年12月3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择期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如你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放弃选择权(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