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振,马文刚,吕秀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653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文刚、吕秀华:本院受理原告彭振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0211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77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文刚赔偿原告评估费及停车费12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元,由被告马文刚承担126元,由原告承担125元。公告费560元,由马文刚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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