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聪龙,张磊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李聪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或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