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景周,于剑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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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剑:本院受理原告林景周诉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隆尧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宣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