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裴小强, 常州市奥冠车业有限公司 ,清河县永兴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州市奥冠车业有限公司、裴小强:本院受理原告清河县永兴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开庭时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