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洞石村石头塘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石头塘村民小组,宋建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59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建煌:本院对原告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洞石村石头塘村民小组诉被告宋建煌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10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石头塘村民小组与被告宋建煌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荒山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钟合字200502)于2021年6月24日解除,被告宋建煌将荒山交还给原告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石头塘村民小组;二、被告宋建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石头塘村民小组支付租金10208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望高法庭(联系电话0774-8812800)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