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军, 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618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军: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3618号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支付物业服务费5951.6元及违约金(以5951.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合浦县南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