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金玉,翁宜兵,翁念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069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宜兵(男 1989年10月9日出生 福建省福清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金玉与被告翁宜兵离婚;二、婚生子翁念一由原告陈金玉抚养,被告翁宜兵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给原告陈金玉抚养费1000元至翁念一年满18周岁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