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运昌,第三人-,郑宇航,蒲春勇,蒲春涛,何家梅, 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播州区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7696号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运昌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播州区支公司、第三人江苏康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郑宇航、蒲春勇、蒲春涛、何家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302民初17696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替代原告向第三人蒲春勇、蒲春涛、何家梅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300000元,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元,误工费保险金20167.33元[1790÷30天×(343天-5天)],因保险事故被判决承担的诉讼费用7495元(2530+4965),总计:357662.33元,抵销原告应支付第三人蒲春勇、蒲春涛、何家梅赔偿款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虾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