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思华,李桂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8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桂华:本院对原告刘思华与被告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10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桂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思华借款23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望高法庭(联系电话0774-8812800)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