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伟宏,马小董,廖海江,莫苑艺, 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桂0602民初1442号,(2021)桂0602执恢21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宏、马小董、廖海江、莫苑艺:关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02执恢217号执行通知书、(2021)桂0602执恢217号执行裁定书、三石(南)房估字SF2021026号评估报告,并公告财产处置相关事宜。一、(2021)桂0602执恢217号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桂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桂0602执恢21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广西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财富广场5-2-1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667号)、2-3-3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60号)、2-2-6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57号)、2-2-4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55号)、2-2-2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53号)。三、三石(南)房估字SF2021026号评估报告载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广西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财富广场5-2-1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667号)、2-3-3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60号)、2-2-6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57号)、2-2-4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55号)、2-2-2号商铺(德房权证德字第12753号),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26日,评估价值分别为3398675/2649377/1652698/1686091/1779747元(依上述顺序)。四、本院定于2022年1月14日10时至2022年1月15日10时于淘宝网对上述房产分别以2718940/2119501.6/1322158.4/1348872.8/1423797.6元为底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若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则在一拍流拍15日后按一拍流拍价在20%范围内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若二拍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则在二拍流拍15日后按二拍流拍价进行变卖。拍卖、变卖详情参见淘宝网拍卖、变卖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