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牡丹,陆敏, 柳州市城中区双陆餐饮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529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敏、柳州市城中区双陆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韦牡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2民初5290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文书。原告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5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529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两被告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受理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