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葛明津,刘梅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梅峰:本院受理原告葛明津诉被告刘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64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区10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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