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东旭,张明双,张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111民初65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双、张力:本院受理原告侯东旭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111民初65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42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