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伟持,卢松圣,黄一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130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一容:本院受理原告徐伟持、卢松圣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一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伟持、卢松圣投资款9922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992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一容负担2570元,原告卢松圣、徐伟持负担13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