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四海,邢爱华,徐鸿录,刘晓荟,李家友,张敏,付亮,南毳, 瓦房店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联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辽0211民初1065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联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刘四海、邢爱华、徐鸿录、刘晓荟、李家友、张敏、付亮、南毳: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被告大连联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刘四海、邢爱华、徐鸿录、刘晓荟、李家友、张敏、付亮、南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辽0211民初10659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联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3,367,111.76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6月4日,罚息为479,687.15元;自2020年6月5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瓦房店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开发有限公司、瓦房店华信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刘四海、邢爱华、徐鸿录、刘晓荟、李家友、张敏、付亮、南毳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7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已缴纳390元,最终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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