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波钦,李海峰,第三人-郑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04民初7194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胡波钦与被告李海峰、第三人郑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404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波钦返还房屋租赁费1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508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