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自波,杨宝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277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宝云:本院受理原告段自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杨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段自波货款人民币98000元。二、由被告杨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段自波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段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被告杨宝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越州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