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昆华,王明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27民初1947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昆华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云2527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明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昆华补偿款24000元及本案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明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金马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