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姑春发,杨鑫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9民初77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鑫凤:本院受理原告姑春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被告杨鑫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姑春发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鑫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329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有权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