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李强龙,桂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梁剑, 桂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3民抗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李强龙、梁剑:本院受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申诉人李强龙与被申诉人桂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梁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民抗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法律规定,裁定:一、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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