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保平,李国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辉:本院受理樊保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李国辉给付樊保平88万元及利息)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